法律问答

国庆假期间,在老家,本人持驾照,驾驶一辆自动挡电动代步轿车,被一辆鲁A牌的车超车未果剐蹭,肇事车辆逃逸,未完成人员伤亡,本人已拍下肇事车辆车牌,并且报案,由于本人在外地工作,只能频繁和交警电话跟踪事故进展,开始交警说确实查到这辆车,只是车主电话打不通,隔了半个月后再次追问时,交警说在哪个时间段内,没有拍到这辆车经过,可是我明明把车辆车拍下来了,为什么会说那个时间段,没有看到这辆车经过呢?我该怎么维权?我怀疑交警被贿赂了,请问怎么判断?

2019-04-12 18:1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服刑完后不能考驾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如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得再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规定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说明了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
  • 您好,逃逸一般对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决定作用,会认定为全责,应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 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补偿要求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