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老公向行贷款数额非常大.当时只说亲戚人情帮忙.要了我们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我们并不知贷款多少.我们是没有工作的农民我老公在工地干活.我在家带孩子.一切都是由用款人跟银行操作.贷款就放给他了.我们并没有得.用款人任何好处.他当时只是给我老公一张此贷款与他无关的说明书.有他的签字和手印.当时是2013年.第一年满贷款到期还了.要调头再贷时.我觉得贷款数额太大.我们夫妻又没有工作的农民.我没有签字.我老公觉得亲戚人情放不开又签字.用款人就找人顶替我签字再贷.银行也没有检查真伪又贷给他.现在贷款已经逾期2年.他既没有还款也没有转利息.法院发传票给我们.2017年10月18日开庭.当时律师说此贷款跟用款人没关系.完全是我们单方面的.因为此贷款无抵押无担保.完全是我们夫妻的名字的贷款.我觉得我们好冤啊.我们一农民要背付着我们这一辈子偿还不起的贷款.银行也不查一查我们的偿还能力就把那么一大笔钱放款了.我当时要求做笔记鉴定.因为当年我确实没有同意并签字.鉴定到现在还没有结果.求求您们给我一些建议和意见.再开庭时我好应对谢谢。

抵押担保
2019-04-09 20:59: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此案中,既然主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找同事作担保贷款,女方不知情,也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离婚后女方也有还款责任,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给别人银行贷款做的担保,需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无法免责。①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②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③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④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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