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因病去世,结婚两年有一个一岁的孩子,儿子名下有一套房子婚前买的还在按揭,我想把这套房子卖了买另一套住,儿媳也同意,但是就法律来说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话这套房子能不能卖?不能的话有什么解决办法

2019-04-08 10:2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按揭房也具有所有权,法律规定,房产证上有业主的名字,就表明这房子归业主所有了,虽然贷款没有还完,这只表明你们还欠着银行的钱,不影响其所有权 的归属,只不过在你无法还清欠款时银行可以拍卖你的房子来还款。
    2、虽然房产证上是你丈夫的名字,但这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你们又没有约定房子的归属,所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婚姻法上是绝对没有错的,你丈夫和公公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3、对方有权在二审中提出评估,这是他的权利,这要由法院决定,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他隐藏财产的认定是对的。
    4、法律有规定,对方握有不利于其本他证据而拒绝提供的,可认定对方握有该证据。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题目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划定:"申请结婚确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实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划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 1、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而言,贷款购房时,最好先选择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享受政策补贴性质的,所以贷款利率也会比较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也会比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换句话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是存在一些差别的。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都是减半的。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是没办法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是有别的路选择的,那就是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就是人们常说的银行按揭贷款。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付出主30%的首付,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一定的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同时也有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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