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扣除伙食费,养老保险等多种费用后,员工拿到手的工资只有1700左右,这样做也低于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这样公司违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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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应当等于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少缴社保费,责任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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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4、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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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赔偿按个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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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常是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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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