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在十多年前村民组把我家的土地给拿出一口人的去,不知道什么原因现在土地确权了才看到农村土地使用证上有这一口人的地后上农济的电脑上看在我的名下也有这一口人的地请问我这一口人的地还要回来了吗,应该怎么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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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
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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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
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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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 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5)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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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主一起到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一下,如果能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放心购置,否则谨慎购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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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