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将一处房产以64万卖给乙方,国土测量时国土面积超了7.5平方米,需补交土地出让金6000元左右。卖房合同未涉及此项费用,请问应该哪方出?我和乙方协商,他也不愿意出,还说要打官司,请问我能赢吗?

2019-04-06 14:37: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x缴纳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数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甩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幅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区位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
    (二)为满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描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所在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x缴纳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数对于建筑层数差异较小的城市,为便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应价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x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证系数x缴纳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土地出让需要交纳的费用: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
    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 常见的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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