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登记结婚,又与另一未婚女子同居生子,男方是否犯重婚罪

2019-04-06 05:46: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同居期间发生婚外情会影响抚养权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至于孩子的监护权,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做监护人,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是取决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没有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无法得到赔偿。
  •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 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结婚之后其婚姻关系才有效。也就是说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未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算是婚姻关系,所以也就存在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及到一个事实婚姻的问题。现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方面,只承认在1994年之前没有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为事实婚姻,94年之后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按照事实婚姻看待的情况,未登记结婚的夫妻也是享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其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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