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食堂档口,对方私底下收取转让费3万,说公司提4个点,说设备是他的,没有签合同,口头协议,然后接手了以后,发现公司说是没有转让费的,公司提13个点,导至赚不到钱,设备也全部都是公司的,这个钱还能要的回吗,请问?

2019-04-03 13:12: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之外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那么口头协议是受法律承认的。但如果只是合同双方口头说的,没有任何的证据,那么这个口头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了。鉴于口头协议往往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很难取证,所以最好将合同条款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上注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 公司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成都买公司),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公司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  
    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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