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浙江余杭这里发生的工伤,经鉴定是五级,私人企业,有保险,请问国家赔偿什么标准

国家赔偿
2019-03-31 10:37: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国家赔偿标准条款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73.3元,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
    83.66元);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
    83.66元。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保险理赔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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