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二胎,怀孕四个多月,孩子没胎心,做了引产,休息42天,单位人事部门说按照病假算,给的理由是,虽然二胎政策放开了,但单位的制度还没有改。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按照国家规定,不是产假吗?这个要怎么向单位申诉?

妇幼权益
2019-03-28 20:03: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
    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胎产假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劳动者享受健康权,这是基本的人权,劳动者生病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那劳动者可以无期限的请病假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时长。也就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