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三月份发生一起车祸,在拐弯处对方的摩托车撞到我的面包车上,对方逆行超速,对方受到了皮外伤,当时我们报警,大约两周后,交警判我们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但是对方在住院检查期间,查出自己白血病,目前对方一直住院中,事情也没有得到解决,我是不是只用负责对方的外伤?如果打官司,我该怎么办?

2019-03-24 16:02: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发生车祸,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车祸受伤治疗出院时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
    1.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
    2.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以上两项涉及到以后护理费的计算)
    3.出院后休息时间;
    (本项涉及到以后误工费的计算)
    4.后续医疗费需多少钱,如取内固定物;  (本项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的计算)
    5.出院后需加强营养。 所以在出院后应当凭借这些证明材料同侵权人进行协商,如果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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