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上班已一个月,但我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要为我购买社保医保?

2019-03-24 15:21: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间,目的是为了考察新入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劳动者,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再行约定试用期。
    张某虽然更换了工作部门,但仍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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