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离婚了,娘家现在让我把户口迁走,我没地方落户,怎办解决?

离婚
2019-03-22 16:5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注:

    因婚姻变化需分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办理。

    属离婚分户的,凭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