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中的地址完全是虚假的,不存在的,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3-19 11:36: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 保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劳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提供伪造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笔记鉴定,鉴定结果来证明真实性。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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