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在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人家开车门撞了,左腿膝盖疼一直没看好,人民医院,中医院都看过了还是疼,因当时手交了五针,没能到交警大队去,保险公司等二天早上就到我家陪了1800元,签了字,请问我现在找保险公司赔偿可以吗?我是工伤吗?是应该保险公司赔偿,还是厂里赔偿

2019-03-18 13:32: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你好,
    1、关键要看是否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不予申报的本人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自行承担赔偿。
    2、如果不具有劳动关系,可按雇佣关系直接向雇主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协商不成的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3、我擅长处理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详情欢迎来电细谈或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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