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两份工作,其中一个单位不与我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工资也不按我的实际应得给,每月都克扣工资,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我的损失吗?按什么规定要求赔偿?

仲裁
2019-03-16 19:37: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 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因此,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予以返还并主张索要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  你好,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且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
      但,在下述情况下,扣减行为,不是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明确规定的。
      4.企事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连的,在效益 下滑时。
      5.因劳动者请假扣发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减行为,都 是克扣行为。皆应受到处罚。
      处罚为:
      1.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上述项总和的1---5倍的赔偿金。
      3.支付应得工资报酬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是违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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