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个人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缴纳的话,有什么税收政策依据?

股权
2019-03-06 10:25: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主要缴纳的税费::
    应纳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
    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核定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比如我购进18000的货,售出32000RMB,都是含17%增值税的价值,不考虑中间各种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先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利润(32000-18000)/
    1.17=
    11965.81,忽略其他费用和调整的话,按25%企业所得税,交
    2991.45元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针对收入进行收税,符合征税标准的个人都应当缴纳,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致使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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