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承租人,2011年6月30日与房东签定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2015年6月30才到期,房屋用于转租经营。目前已经租用2年,现因市场不好经营严重亏损,想提前解除合同,房东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租金是60000元每年,一年一付,合同未写明毁约责任,如果房东要求赔偿,支付多少毁约金才合理?

2019-02-16 07:52: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你好,对于房东单方的毁约,如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可要求其承担具体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你们合同约定,赔偿直接损失,应指你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扣除你已实际租赁的期限应承担的租金)和押金,而对于家电,应你在日后生活中必将用到,并没有造成现有财产的损失,直接要求他承担你所有的家电损失,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因他违约使你无法合理安置这些家电而产生的搬运费及合理的保管费可以要求他承担。
  •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n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n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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