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不用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管理小区?
该小区2005年交房,占地50亩,198户,电梯和花园洋房的户型,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成都金牛区迎宾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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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
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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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 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是双务合同和劳务合同,对每个业主均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签订后至当地房管、物价部门备案,合同生效,每个业主必须执行。
只要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新的合同生效后,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物业管理市场是需求弹性低的行业,单个业主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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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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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因为只有入住率达到半数以上,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在理论上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与要求。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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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