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老板旗下有两个品牌,分为A品牌和B品牌,我是归属A品牌的,在职至今1年零9个月。2011年8月份刚刚与A品牌签署了3年的延续劳动合同,因A品牌经营不善,面临转让,企业为稳定军心,口头告知B品牌全员接收A品牌余下工作人员。今日偶然看到一份企业提交给总公司的审批件,内容大致是A品牌大部分工作人员已完全不在工作状态(并不是我们不在工作状态,因为公司面临转让,大家都在做收尾工作,工作就会越做越少,而且B品牌并未安排我们任何其他工作内容),因此于年前申请全部清退,并没有书面通知我们要清退我们。请专业人士帮帮我们,帮我们解答下以下问题。1.一旦通知清退我们,我们该如何索要赔偿?我自己也查询了一下,在职一年给1个月赔偿金,6个月以上为1年,6个月以内为半年,如没有在30天内通知书面离职,则再赔偿一个月工资。我想知道这些说法都是对的么?还有没有额外的补偿?2.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写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双倍赔偿金,我这种情况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么?跪求专业人士给予完整分类回答,我们都是无辜的良民,养家糊口不容易,请帮帮我们吧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4 13:19: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职后,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社保的转接手续:
    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被代理人员停保手续和《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
    )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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