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老公出生在1962年,户口就落在大爷家,大爷家没孩子,那时农村也落后,也不知道要办收养关系,现在大爷去世了,我们要继承房产,我们该怎样办,都需要哪些手续。

2019-01-29 16:45: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合法财产,有权处置,可以过继给未成年人。父母房产给子女有三个方法,赠与,买卖和写下遗嘱指定子女为继承人。  
    1、赠与;赠与首先是要去办理赠与协议且公证,缴纳公证费,由于是直系亲属间的无偿赠与,所以免除个税和营业税,缴纳评估费(千分之6),契税(90平米以下1%)、印花税(万分之5)等费用,由于子女是无偿得到的赠与,所以以后再出售房子需要交纳全额房价20%的个税和全额房价
    5.5%的营业税。  
    2、买卖;持有满2年,卖给儿女,也是免除个税和营业税,需要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费用。  
    3、继承;基本税费和赠与一样,也是以后出售房子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
  • 农村房屋继承问题:按《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集体组织按“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划拨给本村农户的建房用地。
    村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可分的原创,房主去世后,房屋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继承人要出让该房屋,因涉及到宅基地问题,需要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
  •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
    (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五)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
    (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住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 收养孩子,必须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具备收养条件的,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非法收养行为人如果在计生部门的限期下不予改正的,可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处理。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