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老婆两人乘车,在站台和两位妇女争吵,发生口角,两位妇女拖住我老婆不放,我下车来被老人拖住,我就踢了老人一脚右腹部,老人原来有冠心病,心脏病,高血压,现在在医院治疗,医生说踢到的部位没什么大碍,就是因为情绪激动引起这些病发作!!!我想咨询怎么赔偿是不是全部责任都是我的,他医冠心病,心脏病,高血压的医药费该不该我承担。我该怎么承担

2019-01-27 08:06: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1)车辆维修费
    (2)车辆施救费用
    (3)车载物品的损失
    (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5)车辆贬值损失
    (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
    (7)其他损失,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费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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