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这儿正在城中村改造,我与拆迁方已经签定了房屋拆迁协议,但事后发现我的楼房被按照平房价格来补偿的货币,一个平方差价400,心里很不甘心,拆迁款还没到位(预计要一个星期后),请问在拆迁款到位之前,我可以要求协议无效重签吗?如果拆迁方不同意,我可以拒绝领取拆迁款表示抗议吗?盼复,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1-25 18:3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卖方不能返还房款,买房有权留置其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后,对于退回房款和恢复产权登记的顺序,就不知道了,如果事情发生在自己或亲友身上,建议咨询下律师。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如何维权?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拆迁方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这提示拆迁方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实践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大家尽量谨慎,不要等到签订后再去补救。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继承房屋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房屋为共有。关键点在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拆迁人与其中部分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八、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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