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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去世,老父亲99年去世,母亲于2010年去世。大哥拿出,母亲的遗嘱:说母亲的房子归大哥一人。我们兄弟姐妹共6人.在2007年房屋拆迁改造中,大哥和老母亲共获得拆迁款140万,大哥用70万拆迁款为自己买了房子,户主是大哥的名字,又用70万给母亲买了房子,.现在母亲去世,大哥又继承了母亲的房子.我们兄弟几个觉得不公平,没有在公证处继承公证书上面签字,因此母亲的房屋不能过户给大哥.?后来大哥把我们兄弟5个告上法庭.我们该怎么办?

2019-01-24 16:21: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老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已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允许变更的。遗嘱人后面又立字句(或遗嘱),变更公证遗嘱,是无效的。《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办理遗嘱公证程序:  
    1、准备好权利证明、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的购房协议和发票到公证处咨询,向公证处索要亲属关系证明和介绍信(做精神诊断只用)。  
    2、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写明亲属的具体情况,没有子女的还要注明没有收养过子女。  
    3、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证明。一般有相应业务部门的医院都可以开具,专科医院最好。在医院需要先由门诊大夫问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到心理测查室做相应的检测。最后回到门诊大夫处开具证明。  
    4、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录音。根据需要制作公证书的份数。
  • 直系亲属赠与房产(继承)过户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过户还需办理公证手续,需要除房产继承者以外的继承者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但今后再次转让需交总价20%的所得税。所以,如果该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选择赠与比较好;如果该房产还会交易的话,那么选择交易过户比较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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