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2009年8月3日16;45分左右发后的事情,8月4派出所叫去做的笔录,但派出所的立案书是8月3日立的,并写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系A扭伤。但当事人是8月4日才把去送片鉴定的。请问检察院依靠什么抓人的?

刑事辩护
2019-01-24 15:00: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旦构成轻伤就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了,接下来是调查取证,《伤情鉴定报告》是主要物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重要证据,目击证人是重要人证,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定罪了。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你先动手打人,他被迫还击,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犯罪。
  • 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在派出所报案做笔录不能算立案。其所谓“立案”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刑法罪名就有436多,单就经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86种的规定。如果是治安案件报案是称为“受理”。
      可以再找经办民警(当时案件受理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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