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批的两个半月产前假申请。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两个月的产前假工资(另有半个月是属于产假中的,工资由社保局发放)。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为下单专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月薪2500元,支付方式: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00元;《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日提前转为正式职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在2010年10月根据申请人表现,被申请人额外增加销售部提成8%,2011年08月将底薪调至2850元/每月,又于2011年09月将底薪调至3300元/每月,后又在2011年10月把提成增加到10%,2012年申请人怀孕,被申请人企图采用调岗方式对其降薪,后经申请人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为由拒绝,2012年5月11日,申请人怀孕29周,因为申请人患有甲亢疾病,经跟公司协商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从5月15日开始休产前假至预产期7月30日(合计产前假两个半月),并由部门主管,人事部经理,总监签字批准,申请人从2012年5月15日回到家中休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可是在6月18日,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发放了5月1日至5月14日的工资,并未按规定发放产前假的80%的工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因为我的工资是底薪+提成+绩效,所以无法算出具体工资,而且产前假申请是批到7月30日,所以不知道我目前是否能申请仲裁后面的工资,但是我只能申讨之前的工资?

仲裁
2019-01-18 09:13: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1.应该双倍补偿。范围主要是一年一个月的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2.你这样的情况只有继续工作才有可能要求休产假,孕期哺乳期也是要上班的,产假工资是按你的基本工资算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你不要求继续上班就可以要求上述双倍补偿(前提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你不去上班那就没有了!)
    3.生育保险一般是单位缴纳,但如果医保报销了一般生育保险基金就不再给你报销了。
  •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如果单位要调岗降薪,可以找出若干理由来(比如说你业绩不好),员工无法左右,因为你们没有合同约束他。但是不签订合同,除去第一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注意收集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吧。 另外,如果你想解除合同但又想要求补偿金的,那么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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