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于2010-6-20通过东莞松山湖申通快递将完好无损的电脑主机、音响、刻录光盘等物件装成两箱寄回揭西县棉湖镇家,2010-6-22,棉湖负责运送的申通工作人员通知我家电脑主机已到,但他不但不将东西寄到我家,叫我年老的父亲去某处提货。还欺负我父亲不懂快递的规矩,没跟他讲明要打开看一下就叫他签名,我父亲不懂兼当时还有事要去处理就没多想,签完名就拿回家。到家后我母亲打开一看,里面的主机都摔坏了,外壳都摔破碎了,里面的CPU等部件都摔坏了.硬盘可能坏了,我存在里面的宝贵资料可能都丢失了。2:2010-6-27,迟迟未来的装有音响与刻录光盘的货件终于来到,棉湖负责运送的申通工作人员又要求去拿,由于上次的关系,我家人这次坚决不同意,我打过电话去申通总公司投诉过,在我的坚持下,他们终于送到我家周围,我妈和我爸去拿货,现场打开,据我妈说里面的音响和装刻录光盘的外壳已坏(光盘还不知是否损坏),我妈没接收,叫其拿回,让其给我一个合理能接受的处理结果。但我近来联系东莞松山湖申通分公司的主管何飞,他老是将责任推给揭阳的申通,态度恶劣。3.在音响那货件还没到来之前我就为电脑主机损坏一事到揭阳消费者协会网站投诉过揭阳申通,后来该消协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我说这件事的责任在于东莞松山湖申通快递。在前两个多星期,我曾与东莞松山湖申通分公司的主管何飞协商过,他要我把损坏的电脑主机寄回东莞给他修,他强调只保证电脑主机外壳的完整,不保证是否能用,我当时坚决不同意,我提出由他申通快递出一个人和我在棉湖的朋友一起拿到电脑铺去修,他又不同意,最后各退一步,他提出由我朋友先拿我的电脑去电脑店检测一下,评估一下修好的价格,然后告诉他,后来我朋友帮我拿去检测完,我如实告诉他价格,他又不同意了,说责任不在东莞这边,要我寄主机回东莞,他拿去修,但只保证外型完整,不保证功能能用,我不同意。音响和刻录光碟的货件(现在已被退回东莞松山湖了),5、6天前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帮我打开箱检测一下。但今晚我打电话给他,他推说他很忙,而且没我的授权他不能开我的货件,而且提出要我同学在松山湖原地拿回那货件(现在是暑假),我说那不合理,我提出要他送到深圳这边给我,只要音响与刻录光盘没问题我就接收,他拒绝了我的要求,说如果本来没问题但送到深圳过程中如损坏了就很难搞,并恶劣的挂了电话。(但我现在在实习,没时间去那里,而且我觉得那样不合理){我刚刚已在广东消费网上投诉了该公司,以上是我的投诉内容。如果消协调解不了,我应该怎么做,我现在还是个医学实习生,在深圳实习,诉讼的话,我没那么多钱请律师,但如果就这样算了,我又于心不甘,不甘心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受到损害,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1-17 02:2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144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条、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或者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至于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网上购物,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该损坏应当由谁承担。理论上说,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你描述的情形不符合
    143、
    144、
    145、146条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 从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和快递企业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来看,快递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系寄件人将快件交付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快件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当快件丢失寄件人主张赔偿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快递企业一般会主张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适用《邮政法》,对未保价物品限制性赔偿,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也存在不同观点。
    对此承办人认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 消费者维权的五种方式如下:
      
    一、协商和解。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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