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5年10月份左右在北京找了一家代办大额信用卡公司,让交前期费用19000元,于是我交了,给了我签了一份合同和收据,但后来发现公司和法人都不是他的,他套取别人的。

后下来一张五千的信用卡,被他们盗刷至今卡也未收到, 但我有和他通话的录音和聊天记录包括短信足可以证明他欠我钱的证据,他也承认,经过多次打电话要钱,他说跟我见面说这事,恐吓我把腿给打断,这样我如何维权要回被骗的钱? 他的公司也搬了,现在也知道新开公司的位置了但是不确定他在不再,因为他们是好几个人开的公司, 我如何去要回我的钱??谢谢律师

2019-01-16 11:49: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债务追讨中,短信息,通话录音都可以最为证据,短信息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离婚后,赠送的钱是不能要回的。财产的赠予,跟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关系不大。离婚后,赠送给的财产,如果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也没有其他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赠送的财产不能要回。
      法律上赠与含义,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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