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今年4月22日到一家公司上班,今年10月19日辞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我于7月开始被安排去杭州总公司参加培训(我们四川是代理公司)。当时老总告诉我这个培训是几万元的,就说要扣除我5000元培训费,等上满2年后退还于我,并和我签订了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他一直以新注册了个公司,公章还没有办下来为由,没有给我。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培训费用他只支付了5000,也就是叫我自己承担。从7月开始,公司就每个月在我的工资内扣除1000元,知道我10月19日辞职的时候,已经扣除了3000元。11月我要求支付我工资的时候,公司以扣除培训费为由拒绝制度。我要回我和老总签订的培训协议,他就说弄丢了,找不到了,并且拒绝补签。财务也拒绝给我工资条。

???我每天上班时间为9.5小时,节假日经常加班,每周休假1天。早已超过了国家法定上班时间。公司出来没有发过加班工资。

???我于10月13日领取结婚证,按公司规章制度提前1周写申请书,老总也不批准。

???我现在手上的证据有辞职申请书,婚嫁申请书,工资联络单。上面都有老总和经理的签字(原件)。

???按照规定我于这个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当时需要去工商部门查该公司的档案,结果我根据他平时和客户签订合同上面的公章查询,没有登记。我又按照他现在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公司名字查询,还是没有。

???这种情况的话,我应该怎么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19-01-15 15:00: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没有签订合同,很难走法律程序,主要是没有依据,也缺少证据。
    装修工作,必须要有法定资质才能做。无资质者进行装修的,即使跟你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更别说预算表。你可以要求停止施工,退还多付款项。装修的不满意的部分,可要求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对方承担。
    如果他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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