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3岁,毕业一年,家里在2010年拆迁了。

我家只有爸爸妈妈,爷爷奶奶都去世了,我爸妈是再婚生的我,我还有个同父异母的姐姐。

我家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我爸,一个是我奶奶。我爸是户主,拆迁之后所有钱都打给了我爸。我爸的房产证换了一百多万,他给了我70万,10万用于还债,剩下的30万给了我妈。我奶奶的房产证换了260万,被我同父异母的姐姐骗走了。她跟我爸说帮我爸存着,以防止我妈把钱都拿走。

之后我们家打了两个官司,第一个是我爸跟我妈的离婚官司,结果是我爸妈已经离婚了。判我爸再给我妈60万。至今未给。

第二个是我奶奶有三个孩子,我爸、我姑妈、我大爷,他们告我爸我妈要拆迁款。已经判了,判给他们两家各50万。目前我奶奶那个房产证下来的钱都被我那姐拿走了,无法偿还。

之后由于我爸偿还不了我妈的债务,我爸被法院拘留了,给我姐打电话她说就是没钱。

后来找法院调取了我姐的消费记录,转过去的钱她花了100万买了2套房子,其余全部转移走了。

现在我爸也明白我姐是骗他了,我找法院想告她。

但是法院说无法立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钱转给了她,当时转账时候的收据已经没了。但是银行方面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调取原件。弄得现在也告不了她。

1、 我想咨询一下我还能用什么方式要回我爸的钱?用什么名义?或者说怎么要回我妈的钱?花点钱不是问题,一定要出这口气,至少她买的那两套房子得要回来!

2、 律师建议刑事自诉,我不了解怎么自诉,我们满足不满足条件?需要什么准备?

消费者维权
2019-01-15 13:24: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及到期利息。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
    比如,对下述法律规定的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的内容”。
  • 协商无效的情况,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