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去民政局离婚了,是保密的,一个月后社区工作人员找我,在办事大厅问起我离婚的事,大厅里有4人,不是搞计生的人,
我好奇怪,问她如何知道,她说是计生委要统计育龄妇女和结婚生育的人数,从民政局的电脑里查到,
我问计生委,计生委说是有这工作程序,但工作人员不可公开个人的隐私
我说你社区工作人员当着局外人的面问我,难道不是公开我的隐私了吗?
??请问对此我如何维权,我是否可以告社区工作人员侵犯我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呢。
请问律师我可主张几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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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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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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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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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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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