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没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交律师代理费,所有事件签字都是律师代签,这个律师不想用了中途可以换律师吗?怎么给律师违约金

2019-01-12 08:08: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除了以下四种情形外,如委托了律师,原告可以不出庭: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
    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
  • 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要在组织专项培训或者签订保密事项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辞职,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不然,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建议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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