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直到2月后显示器故障情况较为明显时才送至维修中心。维修中心认为该故障目前不怎么影响使用且可能为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不应保修,且此故障非国家三包规定维修范围,因此拒保。但我认为这是非人为损害且为正当使用下发生的显示器内部出现的故障,应该享受保修期内的三包。因此当即拨打该品牌的400电话。但该品牌投诉部处理我的投诉回复依然是拒保,于是我多次投诉依然无合理的理由被拒保(拒保理由只有一个非三包范围,具体是哪个三包规定一直都不能解释)。且当日一次电话中该客服言语不礼貌带有侮辱行为,并且说不管我怎么投诉都是这个结果,我要求联系其上级,但遭拒绝该客服认为他是解决我投诉的唯一最高全权负责人。对此,我气愤却毫无办法。
直到10月份,我终于找到法律中“《微型计算机问题商品性能故障表》第五条”再次投诉,依然拒保理由是故障表中无规定白斑就是残影,残影亦不在列表当中。于是我认为“《微型计算机问题商品性能故障表》中五条是各种故障造成的现象”所以残影和白斑是因果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而且由于其客服还认为有可能是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以至一直在争议,所以我又找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四十八条争议处理”而且显示器的包装说明中也无残影解释。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 ”同时我也咨询其他品牌显示器的客服,回复是残影属于其保修范围。当我提出以上几条解释后,终于与11月下旬得到可以更换屏幕的保修回复。
此时已经超出了保修期限近2个月,此间曲折漫长不能一言而尽。所以我认为“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 ”但换不换新不重要,起码得再延长1年的整机保修期。但遭拒绝,回复是只有30天的该部件保修期;理由是首先
7月份送至维修中心没能得到维修且消费者当时未向起400投诉,这表示我认可了处理,既然我认可了所以7月到9月这段时间是该我自己负责的时间;其次9月份投诉以来一直是在争议该不该保而不是不给保,毕竟现在已经给予保修了再次由于9月份距离保修截止只有一个月,就算当时就给保了,也一样只有1个月的保修;还有就是换新条件与第23条不符合。所以不能延长保修时间。
我想了很久总觉的哪里不对,而且我只找了以下的规定“根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只说处罚却没有详细规定赔偿。但我水平有限找不出其他具体规定,我没要求什么其他赔偿,但才买的全新显示器就出现故障,这样令人担心的质量却只提供该故障的保修30日处理实在太短。请问根据我的情况我能要求再延长1年整机保修期吗?该品牌售后在问题处理上一直是被动的。只有当解释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之后,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保修服务。如不能提供那么即使是合法合理的,只要与其公司规定不符未规定也不与提供。请问有哪些详细法律条款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