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与2009年购买了一台保修期为一年的某大品牌全新液晶显示器,在9个月后发现显示器有白色斑条状影像于是询问其400电话客服并联系销售商一起送至服务中心,由于残影现象时有时无且当时现象不明显,维修中心认为不能判断故障并认定为无故障,所以不能开维修票据并建议等故障明显了再过来。

所以直到2月后显示器故障情况较为明显时才送至维修中心。维修中心认为该故障目前不怎么影响使用且可能为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不应保修,且此故障非国家三包规定维修范围,因此拒保。但我认为这是非人为损害且为正当使用下发生的显示器内部出现的故障,应该享受保修期内的三包。因此当即拨打该品牌的400电话。但该品牌投诉部处理我的投诉回复依然是拒保,于是我多次投诉依然无合理的理由被拒保(拒保理由只有一个非三包范围,具体是哪个三包规定一直都不能解释)。且当日一次电话中该客服言语不礼貌带有侮辱行为,并且说不管我怎么投诉都是这个结果,我要求联系其上级,但遭拒绝该客服认为他是解决我投诉的唯一最高全权负责人。对此,我气愤却毫无办法。

直到10月份,我终于找到法律中“《微型计算机问题商品性能故障表》第五条”再次投诉,依然拒保理由是故障表中无规定白斑就是残影,残影亦不在列表当中。于是我认为“《微型计算机问题商品性能故障表》中五条是各种故障造成的现象”所以残影和白斑是因果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而且由于其客服还认为有可能是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以至一直在争议,所以我又找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四十八条争议处理”而且显示器的包装说明中也无残影解释。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 ”同时我也咨询其他品牌显示器的客服,回复是残影属于其保修范围。当我提出以上几条解释后,终于与11月下旬得到可以更换屏幕的保修回复。

此时已经超出了保修期限近2个月,此间曲折漫长不能一言而尽。所以我认为“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 ”但换不换新不重要,起码得再延长1年的整机保修期。但遭拒绝,回复是只有30天的该部件保修期;理由是首先

7月份送至维修中心没能得到维修且消费者当时未向起400投诉,这表示我认可了处理,既然我认可了所以7月到9月这段时间是该我自己负责的时间;其次9月份投诉以来一直是在争议该不该保而不是不给保,毕竟现在已经给予保修了再次由于9月份距离保修截止只有一个月,就算当时就给保了,也一样只有1个月的保修;还有就是换新条件与第23条不符合。所以不能延长保修时间。

我想了很久总觉的哪里不对,而且我只找了以下的规定“根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只说处罚却没有详细规定赔偿。但我水平有限找不出其他具体规定,我没要求什么其他赔偿,但才买的全新显示器就出现故障,这样令人担心的质量却只提供该故障的保修30日处理实在太短。请问根据我的情况我能要求再延长1年整机保修期吗?该品牌售后在问题处理上一直是被动的。只有当解释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之后,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保修服务。如不能提供那么即使是合法合理的,只要与其公司规定不符未规定也不与提供。请问有哪些详细法律条款适用?

消费者维权
2019-01-11 18:11: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产品质量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和双罚有哪些:  
    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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