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期房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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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万豪国际28栋802室权益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 该房屋权属状况如下:

1. 甲方于2011年10月?10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1000124)该合同约定甲方以人民币626489元的总价购买位于万豪国际28栋802室的房屋一套。上述合同已由海安房管所登记备案,由于甲方尚未取得该屋的房产证,乙方已全面了解该房屋的上述情况

2. 甲方保证与其开发商签署的合同属实。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甲方买房的总房款人民币?626489?元,车棚39872元买卖该房屋,合计人民币666361元。

甲乙双方付款方式如下:

1. 乙方于签约后在2013年2月10号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30万元整,2012年11月14日乙方已经付给甲方人民币14万元整,尚欠人民币16万元整,需在2013年2月10日前付清。

2. 因甲方首付306489元其余是贷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万元整,此贷款转给乙方,自2012年12月以后的贷款均由乙方偿还。

3. 甲方自买房之日即2011年11月开始还贷,每月2558.85共计偿还13个月,计人民币33265元整,此款项人民币33265元整由乙方返还甲方。

4. 双方同意因房屋转移产生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一人一半。

三、 甲方的义务

1. 由于甲方购买房屋有部分贷款,房产证在建行抵押,待还清贷款后,银行归还,乙方还清贷款后,甲方应在拿到房产证后(乙方还完贷款从银行拿出房产证后,房产证发证日期过五年)协助乙方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该房屋权益转让手续。

2. 甲方应于乙方付完人民币30万后将房屋有关资料交付乙方,甲方收到乙方钱后写收条给乙方,剩余的钱以后再归还甲方,剩余没有给的钱乙方写借条给甲方,应该是甲方付的首付款加车棚款加还贷款的33265元扣除30万的余额合计人民币79626元,待开发商交房时直接将房屋交付乙方。

3. 乙方付完三十万元整其余的写好借条后,甲方把房屋买卖发票,车棚买卖发票和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一起交给乙方,该屋子所有权就归乙方所有,银行贷款由乙方还以后这房子是涨是跌与甲方无关,双方不得反悔,收到乙方钱后甲方应打收条给乙方。

四、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进户费用;

2. 该房屋的维修基金物业费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在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乙方还完贷款从银行拿出房产证后,房产证发证日期过五年)乙方和甲方一起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益转让手续

五、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公证人(签字):

公证
2019-01-11 12:13: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归纳问题解答如下:
    1、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合同条款是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和变更的。在本案当中,你可以选择以显失公正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实现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是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损失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能够预见到的实际损失是交付的购房款在返还之前的利息。

  • 1、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2、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与本条本款第
    (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房产抵押手续的办理: 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经营管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双方应就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以及担保的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无效。根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签订抵押合同起30天内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持有下列文件:
    (1)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期得权益的房屋用抵押的,需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合同。
    (6)处分房地产需经其上级权力机构批准的,还要提交上级权力机构的批准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