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农民工,非上海户籍,17年11月满55周岁,02年入司,12年工伤九级,17年6月被辞退。最后一份合同12年11月到期,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合同,社保仅累计缴纳29个月。申请仲裁,索赔工伤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双倍工资赔偿,违规解约赔偿金。仲裁不予受理,不具有劳动争议主体资格。请问:起诉还能主张以上赔偿么,主要争议点有哪些,存在哪些风险?

2019-01-11 10:3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关劳动合同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赔偿:
    1、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关键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
  • 进行劳动仲裁和拿回工资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不表示就一定可以拿回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般来说,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拿回工资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拿回的工资会打折扣。
  • 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后,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事人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与单位协商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协商不成,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一方或双方不服,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裁判为终审裁判。先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具体的可以先联系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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