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妈当年没有领结婚证就生了我和我姐,搬到别的地方去住了,房子给我大妈和我同父异母的哥哥姐姐住,爸爸去世后,我和我妈我姐搬回去跟我大妈他们住,我哥哥他们说等我大妈去世了就把房子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到时候就算卖了,有没有我的一份?

2019-01-10 18:4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没有明确赠与您个人,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照民俗办理了婚礼,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双方并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角度讲双方不是夫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只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分开即可。关于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为该子女的健康成长积极履行义务。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方抚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的,需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可按赠与作出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法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作出处理。
    6、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9条、10条、11条、12条、13条
  •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双方到场,方可办理。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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