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婆产后8个月,公司领导要求她加班若干天,直接导致母乳量急剧下降,孩子不够吃,我个人以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单位签到表等;老婆单位另一女工因加班导致怀孕三个月流产,是否同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谢谢

妇幼权益
2019-01-10 15:2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
    三、四级的作业。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醇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包括正产,也包括小产(流产)。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以上就是女工四期保护是什么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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