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担保人,我老公是借款人,向一担保公司借款10万。一辆丰田车的登记证书做抵押,有备案。没有任何的抵押字据。还款了4万,还差6万。对方未经允许。强行将我的车开走。威胁我签字要把它卖掉。请问,我能不能把车拿回来。如果要打官司。这官司应该怎么打?

抵押担保
2019-01-08 21:18: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承当还款责任之后要如何追偿?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 借款协议书上担保人签字是否负法律责任?负法律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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