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滴滴快车司机,2016年11月30日在菏泽市东明县使用滴滴接单后被当地交通执法大队查处,现在罚款已交。(问询笔录中我有明确说明使用滴滴软件接单和收费。)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未写明使用滴滴接单,收费。现在我申请重开或修改决定书,被拒绝。请问我可以申请违法事实中明确写我是利用滴滴接单收费吗?如果可以,我现在应该怎么申请?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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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
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
正当防卫;
(6)
紧急避险;
(7)
不可抗力;
(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
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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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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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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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罚款,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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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