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承包了内蒙古德盛基业长青房地产开发公司鑫学院6#—8#楼工程建设,承包形式连:包工包料,合同承包价:建筑面积10759.34m2.??承包价格1240元/m2???合同总价13410000元。可开发商给我们按住户入住面积结算,结算面积是10571m2,这样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2019-01-06 15:15: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
    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 承包做施工资料,价格方面一是按照施工总造价来算,二是依据工程工期。三是按面积计算。一般情况为总造价的1‰——
    1.5‰。工期的话就是看你想一个月要多少工资,这样算一下;按面积的话就是
    0.5——1元/㎡。承包方式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有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固定包干单价方式承接属于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