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之前跟十个合作伙伴成立了一个旅游公司,然后我中途因其他原因退出了公司,但是没有在工商局变更股权,但是我有跟公司签署退出协议书并且盖章了。然后近段时间公司跟一个酒店有经济纠纷(公司之前租了这个酒店一层做办公场所,租金没有协商下来)然后酒店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现在法院判处公司的十个股东(其中包括我在内)偿还酒店债务,但是之前我已经跟公司签署了退出协议并且盖章了,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这个债务?

另外我在那个公司只认可出资50万,只占了8.33%,本案债务金额62616元,十个人承担费用,故我只需要承担5218元左右即可,现在法院冻结我银行卡里面的一万多块钱,是否已经超出了我应承担的债务?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超额资金?

经济犯罪
2019-01-04 11:13: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果股东不尽清算义务,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分配财产;制作清算文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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