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爸爸今年53岁,未出世前父亲病故,母亲找一同村男子改嫁(母亲之前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两个女儿),成为她的第三任丈夫,并育有五个女儿。因为关系复杂,爸爸从小没过上好日子,经常受到继父无来由的毒打,没让他上学。一直以来爷爷奶奶由爸妈赡养,后来因为离家近的六个姑姑一周来家里两三次,拖家带口数十人前来大吃大喝,但爷爷奶奶却不带年幼的我和妹妹。爸爸一气之下和他们发生矛盾,几个姑姑把爷爷奶奶弄出家门,在爷爷老宅上盖了房子,声称生不要爸养,死不要爸葬。没过几年就以奶奶眼睛开刀为名骗爸爸去医院交押金,然后再由他们办出院。爸爸这些年精神饱受摧残。今年又来,县医院已经不收治,他们仍闹。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爸对母亲和继父的赡养问题该如何履行?虽然家住农村,但是赡养问题难道是我爸爸一人承担吗?

2019-01-03 09:1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