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0年7月份大学毕业,5月20号提前入职一家公司,合同上写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法定假日正常休息,办理五险一金,但入职以来,公司每周上班6天,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而且不是正常的周六日休息。向公司要加班工资,公司说加班工资包含在基本工资里面了,不给支付。国庆长假,公司只放了4天假,也不给加班费。中秋节、端午节公司以行业的特殊性为由,都是安排的其他时间休息。从2010年5月20号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社保,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一直拖到2011年6月份才办理了社保,问到以前没交代是否可以补偿,公司不给予答复。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1-01 15:3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加班的举证责任是公司还是员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工资的话,应当先要举证证明其有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有加班事实,法院就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的请求了。  怎样判断是否存在加班行为?  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某段时间内确实有超时工作的事实,公司也需确认提供的证据。对于部分时段超时工作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经过劳动局审核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批复。且该批复也已经经过公示,当事人是完全知晓。同时,公司对该节事实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如果存在加班行为,应当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根据不同的工时制,有不同的计算加班费方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总会有个误区,认为员工的加班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而是要求劳动者先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能力上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收集必要的证据,  作为用人单位,平时应当注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让他们有合理、充足的时间休息。同时也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劳动法专业律师咨询。  参考资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法定假日不放假还不付加班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加班费。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因此追索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至少为1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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