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女方,我与我老公2010年结婚,有三个孩子,大女孩7岁上幼儿园了一直寄养女方妈妈家由我妈妈带,二女孩4岁男方父母带,小儿子9个半月我自己带着,我们夫妻感情不好,缕缕嘈架,有一次嘈架导致我老公要打我爸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在要离婚,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孩子会怎么分配?协议离婚不成,男方要求,要第二个女孩跟最小的儿子跟他生活才愿意离婚,但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有固定工作,但由于最小的孩子是去年生的,到现在不满一周岁由女方带着,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

离婚
2018-12-31 20:35: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 ,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