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男子和一女子曾经是对象关系,期间发生过性关系,但对象关系没能维持多久,只有这位男子的家人知道他们以前是对象关系,之后也有联系,关系暧昧。当天这位男子被女子叫到她家里吃饭,吃完饭了,女子要求去KTV唱歌,期间男子对女子说唱完歌他要回家,并且要和她断绝这种关系,女子不同意,说如果要是以后不理她就把他们的关系告诉这位男子的女朋友,不然你就给我10万块钱,了断。因为男子和他的女朋友正考虑要结婚,所以十分担心她会告诉他的女友,对于她无里的要求,男子很生气。在KTV对她有拉扯的举动,从KTV出来后女子不愿意回家,不知道去哪的情况下男子带她去了他的单位,是女子开的男子的车,一路上气氛很严肃,之后在办公室里,两人就刚才的话题达不成一致,在女子无理的威胁下,男子把女子打了一顿,脸部有伤,打完之后,男子觉得一时生气打了她也是他的不对,就开车吧她送回家了,结果第二天女子就报案说男子强奸未遂,但是她除看受伤之外,没有任何衣服被拉扯坏,强奸的动向,

?所以请问就这种情况来说是否构成强奸未遂?

?都以什么条件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会是怎样的判刑?

请各位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2018-12-31 02:32: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 强奸要取保候审的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没有逮捕必要性。
    首先,必须情节较轻。犯罪行为不能既遂,只有未遂或中止才可以。然后要积极赔偿,求得被害人谅解。
    最后要诚恳认罪,请求宽大处理。
    其次,必须无逮捕必要性。你要在办案机关所在地(通常是市一级,也可以是县一级)有固定住所,租房子必须是长租房,短租不行。你的档案中必须没有脱保逃跑的记录,无犯罪记录。
    你要能缴纳足够的保释金(通常不超过2万)。
    如果能满足以上条件,你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很大了。而一旦取保候审的话,通常都不会判实刑,最多是缓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延伸——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遂的话,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