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监护人)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XXX,家住北京市XXX号楼3单元11号

被答辩人(系原告母亲)XXX,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华山学校教师,家住北京市XXX1号楼2单元10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所诉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侵权之词纯属推测,捏造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要求,理由有三;

1,被答辩人诉被告人推到原告,致使碰到牙齿根本不属真实事实。事实是在体育课上,原被告双方和其他同学一起做游戏,同学们轮流跑争第一,该轮到原告跑的时候同学们都在催促原告快跑以便能更快轮到自己跑,其中当然也包括被告,被告排在原告的身后,本身被告的身高比原告要高出一头之多,加之被告当时又是站在Z型铁架子上,就相当于一个大人和半大孩子站在一起,被告承认的确曾用双手拍在对方肩上为其鼓劲加油,但绝对没有推过原告,况且当时原告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意识也都是向前跑要争取游戏胜利。原告是在自己跑了大概两三步的距离时,因为当时情绪极度兴奋,【跑的时候原告还曾回头对被告做嬉笑表情】忽略了操场地上的栏杆而绊了出去,随后没有站稳,又磕向了学校的墙上导致牙齿受损,所以被告推倒原告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2,被答辩人利用和某些孩子的私下关系,不择手段获取不真实证据,颠倒黑白,并诱导孩子捏造事实,答辩人认为,如果被告有责任也是催促责任,因为当时大家都在催促原告快跑,不应该说被告在其身后最近,就要一人承担责任。

3,答辩人请求法院明查,还我女儿一个公道,孩子为了这件事情,尤其刚发生那段时间,孩子经常哭诉自己被冤枉。幼小的心灵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必要时会要求原告对其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二,答辩人请求追加平谷区第六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责任。

1,因为校方传达错误消息,所误导答辩人带原告去平谷区医院看牙。在见到被告了解事实真相后才知道根本不属于被告责任。

2,事件发生在体育课上,任课老师根本不在现场,却让孩子在那么危险的铁架旁奔跑做游戏,无人看管,以至于出事之后当天任课老师都未出现,此行为纯属严重失职。

3,校方招集学生配合被答辩人去学校肆意窜写不合法证据,诬陷被告,目的为推卸校方责任,答辩人在得知原告行为后于6月四日去学校找寻证据,无奈遭到校方拒绝,理由是答辩人不是律师,没有权利和资格来提取证据,被告与原告方家长遭受到截然不同等的对待,直至今日,校方从未对此事件对被告进行过真实调查。

4,如果原告碍于某种原因不予追加学校的责任,那么就应该视为原告放弃对学校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在赔偿金的问题上,本人存在较大疑问,难以确定真实合法性

1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680元,【根据最高法解】第十九条规定,医药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有效凭证来确定。

2,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予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据答辩人了解,第二次去医院就是由学校专门派人派车前往,所以对1000元的交通费用产生质疑。

3,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2000元,护理费用需要医院开具的护理证明,被告只是补了牙,根本就不产生护理问题,就更谈不上护理费用。

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6000元。原告脱离了事实根据,扩大了赔偿要求和范围。

1, 原告事实是自己跑载绊倒,被告并非实质性侵权行为人,无责任承担。

2, 被告没有伤残鉴定,只是牙齿补了很小一点,并不构成精神伤害赔偿要求。

3, 另外,请求法院参照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诉所叙,最后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

??????????????????????????????????????????????????答辩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犯罪
2018-12-30 10:32: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中,相当一部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当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亟待予以完善。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侵权行为法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基本方法之一,当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或者造成精神痛苦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也不应例外。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法国刑诉法即对此作出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可以得到赔偿外,还可以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人身侵权予以赔偿,也是宪法这一原则的根本体现,符合现代司法的本质精神。  再次,在法理上,刑事人身侵权也是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在民法规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这种更严重侵权行为所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仅仅通过对罪犯的刑罚处罚而使被害人获得精神抚慰,根本无法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
    况且刑事人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仍应是民事诉讼,应当受民事实体法所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如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显然是我国民法与刑法在精神损害规制问题上显而易见的矛盾,是立法欠协调的显现。
      综上,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抵御犯罪,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涉案各方围绕诉讼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准备和提交证据,法律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规定,涉案各方针对自己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准备证据材料,并向法庭提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符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病历资料是重要的书证,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提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原件需要自己保存并用于存档的,需要向法庭提供全部原件和全套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一方常常持有从医疗机构复印的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资料,些病历资料因为盖有医疗机构的公章,而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在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资料不相吻合时,患方所持有的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具有高的效力。
      此外,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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