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11月,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我出资18万元购买张某的楼房一处,因该楼房系张某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还没有给个人办理完房产证,只是出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楼房属张某所有。协议中同时约定,待将来办理房产证时,张某应予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完毕,购房款也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又于2011年3月因欠王某款无力偿还又和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随后,王某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产。我随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明该房产已经由我在先购买,并向法院出示了“房屋买卖协议”等相关证明。请问:我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该房产是否应归我所有?我有权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在该案中我怎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敬请律师高手指教,深表感谢!!!

2018-12-26 14:52: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申请财产保全开始,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查封房产,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证是谁,房屋产权属于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