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15年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具体案件过程是:公司是一个法人有二个企业分别是甲、乙。我的劳动合同在甲公司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应公司的要求变更到新公司乙,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和工资领取方式都没有改变,工龄计算也是按照从甲公司累计计算的。在我和乙公司正常劳动期间,乙公司拿着甲公司名头字样的离职单强迫我签订自愿离职单,不签就不给开工资。通过劳动仲裁后,判定 乙 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从甲公司入职开始到和乙公司签订离职单日期开始计算)。乙 公司不服仲裁,拿着我和 甲 公司签订的离职单,通过区法院和市中院上诉立案后,法院开庭因补偿金没有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被驳回,维持劳动仲裁。仲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我给法院提供了一份, 其他单位欠甲公司的货款到期债权信息。法院执行扣款到法院账号后,说我提供的是甲公司的到期债权,和劳动仲裁 乙 公司应给的补偿金不是一个主体为由,不给支付。
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为什么法院能在乙公司拿着我和甲公司签的离职单,当做证据来到法院起诉,立案(乙公司起诉的理由是我已经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