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9月28日我表弟喝了酒去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5日的决定书。2011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我表弟在2010年10月3日有嫖娼的案底为由,撤销5日的拘留处罚书,并报市劳教委决定执行劳教1年。

???我表弟不服,于2011年11月3日向市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1月11日受理,于2011年12月5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市劳教委认定我表弟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毁改又与她人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对我表弟劳教1年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我表弟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初字第00131号的行政判决认为,《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买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于法有据。

???我表弟认为重庆市劳教委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1991年9月制定的。根据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卖淫嫖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该法规将不再适用。另外,《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该说,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效力等级是非常明确的,《国务院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最多是行政法规,包括《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也是地方行政法规,当与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对于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下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有规定劳教的处罚措施,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68条(传播淫秽信息)、70条(赌博)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没有将嫖娼的第66条规定进去,因此,从立法者本意来说,也没有将嫖娼规定在可以劳教的范围之内。因引,对屡次嫖娼的行为,处以劳教,没有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
2018-12-25 17:30: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十五日。会留下违法记录,而且不能撤销,但不会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体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但不能以罚代法。具体处罚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你好,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10内仍不缴纳罚款的,这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决定的这个时间必须在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和不超过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其次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后才能实施,法院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法院受理后要审查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时间为7日内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需要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案底在我国指的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