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于某的人事争议仲裁 于某系北京海淀区某学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任务已经近IO 年。她于 2003 年7 月1I 日接到学校三位领导的通知,学校要实行岗位聘用制.因为她在一个学期的综合考查中成绩低,不能在一线教学岗位继续工作.她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做服务工作。本科毕业、有l0 年教龄的于某不甘心这样的安排,她向校方提出查看综合考查的排序名单,但被拒绝。在和学校的僵持中,于某最先打电话到劳动部门咨询,却被告知劳动部门不受理事业单位的用人争议。几经周折,她找到一位律师,得知可以向刚成立的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03 年9 月l()日,于某等5 人(其中有2 人出庭迟到被判自动撤诉) 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她们要求回原岗位、在人事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上学年月平均岗位工资的双倍补偿以及提出若干万元的精神损害补偿费半个月后,她们的申请被受理。2003 年12 月16 日到2004 年1 月12 日,于某等人分别三次出庭。在庭审中,于某终于见到了学校的"综合考查排序名单",这张电脑打印的排名单没有公章,她向仲裁委员会指出,这不像一份严肃的考核原始材料。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问题 1.于某所提出人事争议仲裁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于某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本案的合法受理机关吗? 4.在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适用《劳动法》带来哪些优点?以及将人事争议 仲裁由原来"一裁终局"改为"一裁两审"终局给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所带来哪些新 变化?

仲裁
2018-12-25 16:0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或聘任制公务员、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
    但是,两种仲裁在很多方面不同。
    首先,受理案件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其次,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最后,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程序不尽相同。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其他争议均按人事法律法规处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讨薪案件在提出书面申请情况下可以移交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并载明应提交的事项。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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